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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敬辉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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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权的设立要件、权利内容和权利限制

来源: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:2025年7月19日


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,联系电话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,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居住权设立要件、权利内容和权利限制

居住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,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历了从理论探索到实践落地的过程。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正式实施,其中第十四章首次以法典形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,标志着这项权利从学术讨论走向法律实践。居住权的设立既是对传统住房保障制度的补充,也为解决特定群体的居住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径。
从法律属性来看,居住权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,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权利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这种权利经登记设立后具有对世效力,可以对抗房屋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,经登记的居住权在房屋买卖纠纷中能够得到司法保护,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,居住权人仍可继续居住至约定期限届满。这种稳定性使得居住权成为保障特定群体住房需求的有效手段。
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合同约定和遗嘱设立两种形式。合同设立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,并明确居住条件、要求和期限等核心条款。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离婚时为经济弱势方设立居住权、老年人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保留终身居住权等。遗嘱设立则多见于遗产继承场景,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遗嘱为特定亲属或照顾者设定居住权。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,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,这意味着仅有合同或遗嘱约定而未办理登记,不能产生物权效力。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发布的登记指引特别强调,居住权登记需提交身份证明、权属证书、居住权合同或遗嘱等材料,登记机关会对住宅是否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进行核查。
居住权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:首先,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稳定的居住保障。在婚姻家庭领域,法院可判决经济困难一方在离婚后继续居住原住房;在养老领域,老年人可通过设立居住权实现"以房养老"。其次,居住权丰富了不动产的利用方式,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,通过设立居住权获得收益或履行道德义务。最后,这项制度有助于缓解住房矛盾,通过法律手段调节住房资源配置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《民法典》释义中指出,居住权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现实情况,为住房问题的多元化解决提供了法律工具。
从实践情况看,居住权纠纷主要集中在权利设立要件、权利内容和权利限制等方面。64365法律服务平台收集的案例显示,常见的争议包括:口头约定的居住权是否有效(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无效);居住权是否包含收益权(原则上仅限于居住使用);多人共有房屋设立居住权的限制等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确立了"尊重意思自治+保护弱势方权益"的裁判思路,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居住权案件时,往往综合考虑房屋来源、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裁判。值得注意的是,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是《民法典》的明确规定,这既体现了居住权的人身属性,也避免了权利滥用。
居住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分也值得关注。与租赁权相比,居住权具有物权属性,期限可以设定为终身,且租金并非必要要件;与所有权相比,居住权人仅享有占有、使用权,不享有处分权能。在房屋征收补偿中,居住权人有权获得适当补偿,但补偿标准与所有权人存在差异。实践中还存在居住权与抵押权冲突的情形,《民法典》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转让,但居住权设立早于抵押登记的,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损害居住权。
展望未来,居住权制度的发展需要完善配套措施。一方面,登记机关需要优化居住权登记流程,目前部分地区已实现线上申请,但审查标准仍需统一;另一方面,司法实践需要积累更多案例,细化裁判规则。特别是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,居住权在"反向抵押养老"等新型养老模式中的应用值得探索。法律专业人士建议,设立居住权时应当注意:明确约定维修义务、物业费用分担等细节;期限约定不宜过长(最长不超过居住权人寿命);共有人设立居住权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等。
总体而言,居住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,它既继承了传统民法理论,又回应了当代社会需求。随着实践深入,这项制度将在保障民生、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更大作用。对普通民众而言,了解居住权的法律特征和设立要求,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,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。未来需要立法、司法和行政部门的协同推进,使这项制度真正落地生根,惠及更多有需要的群体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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